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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7 信息来源: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中心机关各处室、下属各单位:

围绕机关事务高质量发展总目标,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2.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3.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评分表

    4.中心所属处室(单位)考核评分表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2021年6月12日


附件1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推动机关事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和成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市中心各处室、单位等。考评总分为百分制,具体考评细则和标准结合每年工作重点动态调整修订(见附件2)。

第四条  考评工作由中心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采取自评与复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考评结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自评情况由市中心相关处室、单位分项提供复核意见。

第五条  考评结果作为全市机关事务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评定的主要依据,按照最终评定结果每年确定2个县(区)先进集体、2-3个市中心处室(单位)予以表彰。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一、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工作考评细则

(一)年度考评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由重点工作得分、创新工作得分两个部分组成,分别占80分、20分,满分100分(见附件3)。

(二)同一事项涉及不同标准的,按加分或扣分分值高的条款计算,不累计加分或扣分。

(三)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该项目加分或扣分满分分值的加倍扣分。

(四)重点工作得分(基准分80分,实行扣分制,以扣完基准分为限,每小项以扣完10分为限):

1.未按时完成县(区)委、政府和市中心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或者对交办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每项扣3分。

2.未向市中心报备领导班子分工调整情况,扣 1分;未明确法治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扣 1 分;未开展机关事务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未加强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扣 1 分。

3.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违规使用“三公”经费,发生超标准接待,擅自安排公款旅游、出国(境),被省、市、县(区)通报的,每次分别扣5 分、3分、2分。

4.未按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压减财政预算,且预算执行率达不到属地财政要求比例 10%以内(不含)扣1 分,10%-15%(不含)扣 2 分,15%以上扣 3 分。

5.违反《增加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规定,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的,每次扣 2 分;未严格执行采购方式审批,或随意变更采购合同事项以及项目验收未按合同、采购文件及国家标准执行的,每次扣1分。

6.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学习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及省市实施办法的,扣 2 分;未出台贯彻落实省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扣 2 分;未按规定对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开展监督指导,被省、市、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的,每起分别扣 3分、2 分、1 分。

7.未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 号)配置办公用房,超标使用且未建立审批备案管理台账的,每发现一处扣 1 分;未对管辖范围内的房产建立管理台账及每年更新的,扣 2 分;未建立房产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扣 2 分;未对房产管理使用安全巡查、检查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的,每次扣 1 分。

8.未出台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降耗与垃圾分类“十四五”规划 ,扣3分;未完成“十四五”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年度指标的,扣 2 分;未实现行政机关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扣 2 分;未出台本地区节约型机关创建实施方案的,扣 2 分;未完成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任务的,扣 1 分;未制定印发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年度工作安排或方案的,扣 1 分;统计数据出现差错的,每 1 处扣 1 分;没有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的,扣1分;没有进行公共机构节能监管平台建设的,扣 1 分;没有按规定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垃圾分类宣传活动的,扣 1 分。

9.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学习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省市实施办法的,扣 2 分;未建立公务用车审批管理系统或建立系统但未能开展审批工作的,扣 2 分;未按政策规定、权限、程序审批公务用车事项的,扣 2 分;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购置、报废更新车辆的,每辆次扣1分;未按车辆编制计划和批复超编配备公车的,每超一辆扣1分;未按规定完成公务出行全省“一张网”软件数据录入且无法展示车辆动态轨迹信息的,扣 2 分;未按规定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开展监督指导,被省、市、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的,每起分别扣3分、 2 分、1 分;未按公务用车统计报告管理办法,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扣 2 分;综合执法用车未纳入平台信息化管理的,扣 2 分;公务用车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每起扣 2 分;公务用车服务态度、质量等被投诉的,每起扣 0.5 分;未按规定管理使用管辖范围的公务用车,被省、市、县(区)通报的,每起分别扣3分、2分、1分。

10.所辖内保单位因工作不作为或安保措施不力,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起扣 2分;造成人员伤亡的,每重伤或死亡1人,加扣3分;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取消年度评先进集体资格。

11.落实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不到位,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每次扣5分;被群众举报或在检查中发现办事服务态度差、效率低或未履行公开承诺,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3分。

12.所属在编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3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5分;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被追究责任的,取消年度评先进集体资格。

13.存在网络与信息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现一处扣 2 分。

(五)创新工作得分(实行加分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每小项以加满5分为限)。

14.重点工作及承担的专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或成效,被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或省局领导批示肯定或县(区)委政府通报表彰的,每项分别加2分、1分、0.5分。

15.工作创新、改革项目取得明显成效,其经验被国管局、省局、市中心以文件或现场会形式推广的,每项分别加 5 分、3分、2分;制定数字化改革工作规划方案,并取得明显成效,加3分;按要求完成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全省“一张网”建设的,加 2 分。

16.按照《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进行“五统一”管理,制定方案并已经实施的,加 1 分;建立办公用房信息化系统的,加 1 分;增加建立办公用房管理台账的,加 1 分。

17.被评为全国或省、市、县(区)级先进集体的,每项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干部职工被评为全国或省、市、县(区)级先进个人的,每人次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参加省局和省机关事务工作协会、市中心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获得组织奖的,每次加1分。

18.年度信息宣传工作累计得分前3位的分别给予3-1分的加分,从高到低每个名次依次递减1分。信息被国管局门户网站、《中国机关后勤》《浙江机关事务管理》或省局门户网站等录用,以年度为单位,按照信息录用量进行积分累计排名,从高到低给予前 2 名分别3 分、2 分的加分。

19.县(区)中心调研成果或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创新成果被省局、市中心评选为一、二、三等奖的,每篇(每项)分别加 3分、2分、1 分。

20.信息化平台实现与省局机关事务综合数据平台互联互通、一键登录的,加 2 分。

21.完成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任务的,加2分;每完成单个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节能改造项目的,加1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的,每完成一项加1分;节能工作被国家、省级、市级主流媒体报道的,分别加3分、2分和1分。

22.完成行政中心绿色数据中心服务认证工作的,加 0.5 分;行政机关完成能源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加 0.5 分;完成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加 0.4 分;本地区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覆盖率达到 100%,加 0.4 分;行政中心食堂采用节能炉灶、节水型洗菜机、高效油烟净化设备等节能环保餐饮设施设备,加 0.4 分;完成本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3 家以上的,加 0.3 分;公共机构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或者运行评价标识二星级以上的,加 0.3 分;完成太阳能光伏发电或热泵改造项目的,加 0.2 分。

23.负责的新建、改建、装修等基建工程被评为全国或省、市级优质工程的项目,每个项目加 4 分、2 分、1 分。

二、市中心各处室、单位工作考评细则

(一)年度考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由共性工作、个性工作、创新工作得分三个部分组成,分值按30分、50分、20分计算(见附件4)。

(二)同一事项涉及不同计分标准的,按加分或扣分分值高的条款计算。 同一事项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具体加分或扣分分值按各方协商比例分配。

(三)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该项目加分或扣分满分分值的两倍扣分。

(四)共性工作和个性工作得分基准分80分,实行扣分制,以扣完基准分为限,每小项以扣完5分为限。各小项评分要求见评分表(附件4),具体由中心考核工作组负责评定。

(五)创新工作得分实行加分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每小项以加满5分为限。各小项要求如下:

1.重点工作及承担的专项工作被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或省局、市中心领导批示肯定或通报表彰的,每项分别加2分、2分、1分、1分、1分、0.5分。 

2.创新工作或改革项目取得明显成效,其经验被国管局、省局、市中心文件转发或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每项分别加5分、3分和2分。

3.因工作成绩突出处室(单位)或本中心被评为全国或省、市、县(市、区)级先进集体的,每项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处室(单位)干部职工被评为全国或省、市、县(市、区)级先进个人的,每人次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参加省局、省机关事务工作协会、市中心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获得组织奖的,每次加1分。

4.年度信息宣传工作累计得分前3位的,分别给予3-1分的加分。从高到低每个名次依次递减1分。

5.调研成果被省、市有关部门评选为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分别加3分、2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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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消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6-17 15:51:52

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中心机关各处室、下属各单位:

围绕机关事务高质量发展总目标,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2.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3.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评分表

    4.中心所属处室(单位)考核评分表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2021年6月12日


附件1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推动机关事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和成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市中心各处室、单位等。考评总分为百分制,具体考评细则和标准结合每年工作重点动态调整修订(见附件2)。

第四条  考评工作由中心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采取自评与复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考评结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自评情况由市中心相关处室、单位分项提供复核意见。

第五条  考评结果作为全市机关事务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评定的主要依据,按照最终评定结果每年确定2个县(区)先进集体、2-3个市中心处室(单位)予以表彰。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一、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工作考评细则

(一)年度考评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由重点工作得分、创新工作得分两个部分组成,分别占80分、20分,满分100分(见附件3)。

(二)同一事项涉及不同标准的,按加分或扣分分值高的条款计算,不累计加分或扣分。

(三)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该项目加分或扣分满分分值的加倍扣分。

(四)重点工作得分(基准分80分,实行扣分制,以扣完基准分为限,每小项以扣完10分为限):

1.未按时完成县(区)委、政府和市中心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或者对交办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每项扣3分。

2.未向市中心报备领导班子分工调整情况,扣 1分;未明确法治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扣 1 分;未开展机关事务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未加强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扣 1 分。

3.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违规使用“三公”经费,发生超标准接待,擅自安排公款旅游、出国(境),被省、市、县(区)通报的,每次分别扣5 分、3分、2分。

4.未按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压减财政预算,且预算执行率达不到属地财政要求比例 10%以内(不含)扣1 分,10%-15%(不含)扣 2 分,15%以上扣 3 分。

5.违反《增加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规定,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的,每次扣 2 分;未严格执行采购方式审批,或随意变更采购合同事项以及项目验收未按合同、采购文件及国家标准执行的,每次扣1分。

6.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学习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及省市实施办法的,扣 2 分;未出台贯彻落实省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扣 2 分;未按规定对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开展监督指导,被省、市、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的,每起分别扣 3分、2 分、1 分。

7.未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 号)配置办公用房,超标使用且未建立审批备案管理台账的,每发现一处扣 1 分;未对管辖范围内的房产建立管理台账及每年更新的,扣 2 分;未建立房产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扣 2 分;未对房产管理使用安全巡查、检查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的,每次扣 1 分。

8.未出台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降耗与垃圾分类“十四五”规划 ,扣3分;未完成“十四五”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年度指标的,扣 2 分;未实现行政机关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扣 2 分;未出台本地区节约型机关创建实施方案的,扣 2 分;未完成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任务的,扣 1 分;未制定印发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年度工作安排或方案的,扣 1 分;统计数据出现差错的,每 1 处扣 1 分;没有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的,扣1分;没有进行公共机构节能监管平台建设的,扣 1 分;没有按规定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垃圾分类宣传活动的,扣 1 分。

9.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学习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省市实施办法的,扣 2 分;未建立公务用车审批管理系统或建立系统但未能开展审批工作的,扣 2 分;未按政策规定、权限、程序审批公务用车事项的,扣 2 分;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购置、报废更新车辆的,每辆次扣1分;未按车辆编制计划和批复超编配备公车的,每超一辆扣1分;未按规定完成公务出行全省“一张网”软件数据录入且无法展示车辆动态轨迹信息的,扣 2 分;未按规定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开展监督指导,被省、市、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的,每起分别扣3分、 2 分、1 分;未按公务用车统计报告管理办法,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扣 2 分;综合执法用车未纳入平台信息化管理的,扣 2 分;公务用车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每起扣 2 分;公务用车服务态度、质量等被投诉的,每起扣 0.5 分;未按规定管理使用管辖范围的公务用车,被省、市、县(区)通报的,每起分别扣3分、2分、1分。

10.所辖内保单位因工作不作为或安保措施不力,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起扣 2分;造成人员伤亡的,每重伤或死亡1人,加扣3分;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取消年度评先进集体资格。

11.落实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不到位,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每次扣5分;被群众举报或在检查中发现办事服务态度差、效率低或未履行公开承诺,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3分。

12.所属在编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3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5分;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被追究责任的,取消年度评先进集体资格。

13.存在网络与信息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现一处扣 2 分。

(五)创新工作得分(实行加分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每小项以加满5分为限)。

14.重点工作及承担的专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或成效,被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或省局领导批示肯定或县(区)委政府通报表彰的,每项分别加2分、1分、0.5分。

15.工作创新、改革项目取得明显成效,其经验被国管局、省局、市中心以文件或现场会形式推广的,每项分别加 5 分、3分、2分;制定数字化改革工作规划方案,并取得明显成效,加3分;按要求完成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全省“一张网”建设的,加 2 分。

16.按照《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进行“五统一”管理,制定方案并已经实施的,加 1 分;建立办公用房信息化系统的,加 1 分;增加建立办公用房管理台账的,加 1 分。

17.被评为全国或省、市、县(区)级先进集体的,每项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干部职工被评为全国或省、市、县(区)级先进个人的,每人次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参加省局和省机关事务工作协会、市中心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获得组织奖的,每次加1分。

18.年度信息宣传工作累计得分前3位的分别给予3-1分的加分,从高到低每个名次依次递减1分。信息被国管局门户网站、《中国机关后勤》《浙江机关事务管理》或省局门户网站等录用,以年度为单位,按照信息录用量进行积分累计排名,从高到低给予前 2 名分别3 分、2 分的加分。

19.县(区)中心调研成果或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创新成果被省局、市中心评选为一、二、三等奖的,每篇(每项)分别加 3分、2分、1 分。

20.信息化平台实现与省局机关事务综合数据平台互联互通、一键登录的,加 2 分。

21.完成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任务的,加2分;每完成单个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节能改造项目的,加1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的,每完成一项加1分;节能工作被国家、省级、市级主流媒体报道的,分别加3分、2分和1分。

22.完成行政中心绿色数据中心服务认证工作的,加 0.5 分;行政机关完成能源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加 0.5 分;完成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加 0.4 分;本地区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覆盖率达到 100%,加 0.4 分;行政中心食堂采用节能炉灶、节水型洗菜机、高效油烟净化设备等节能环保餐饮设施设备,加 0.4 分;完成本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3 家以上的,加 0.3 分;公共机构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或者运行评价标识二星级以上的,加 0.3 分;完成太阳能光伏发电或热泵改造项目的,加 0.2 分。

23.负责的新建、改建、装修等基建工程被评为全国或省、市级优质工程的项目,每个项目加 4 分、2 分、1 分。

二、市中心各处室、单位工作考评细则

(一)年度考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由共性工作、个性工作、创新工作得分三个部分组成,分值按30分、50分、20分计算(见附件4)。

(二)同一事项涉及不同计分标准的,按加分或扣分分值高的条款计算。 同一事项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具体加分或扣分分值按各方协商比例分配。

(三)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该项目加分或扣分满分分值的两倍扣分。

(四)共性工作和个性工作得分基准分80分,实行扣分制,以扣完基准分为限,每小项以扣完5分为限。各小项评分要求见评分表(附件4),具体由中心考核工作组负责评定。

(五)创新工作得分实行加分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每小项以加满5分为限。各小项要求如下:

1.重点工作及承担的专项工作被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或省局、市中心领导批示肯定或通报表彰的,每项分别加2分、2分、1分、1分、1分、0.5分。 

2.创新工作或改革项目取得明显成效,其经验被国管局、省局、市中心文件转发或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每项分别加5分、3分和2分。

3.因工作成绩突出处室(单位)或本中心被评为全国或省、市、县(市、区)级先进集体的,每项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处室(单位)干部职工被评为全国或省、市、县(市、区)级先进个人的,每人次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参加省局、省机关事务工作协会、市中心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获得组织奖的,每次加1分。

4.年度信息宣传工作累计得分前3位的,分别给予3-1分的加分。从高到低每个名次依次递减1分。

5.调研成果被省、市有关部门评选为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分别加3分、2分、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