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机关事务中心,中心机关各处室、下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通知》(浙机事发〔2023〕46号)等有关要求,现将《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6日
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通知》(浙机事发〔2023〕46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条例有效贯彻实施为牵引,进一步增强依法保障意识,促进机关运行保障依法规范实施,推进总结固化改革创新成果,健全保障体制机制、强化保障资源统筹、提升保障工作效能,进一步推进舟山市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和机关运行保障现代化先行,在“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中提供更优服务、更强保障,展现更大担当、更好风采。
二、工作举措
(一)聚力开展“四种形式”深入学习
1.党组会议统筹研究。召开党组会议研究《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方案,明确《条例》宣贯工作职责、宣贯要求、配套制度文件计划等,中心机关各处室、下属各单位要坚持统筹协同、上下联动,不断推动《条例》落地落实。
2.培训宣贯会全面学习。组织参加由省人大法工委、省机关事务局联合召开的一次培训宣贯会,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法制工委等单位负责人,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级相关单位后勤保障部门负责人,市、县(区)机关事务部门全体干部职工等参加会议,深入了解《条例》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精神。
3.中心组学习会学习交流。召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习《条例》内容,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新时代机关事务工作的原则和要求。班子领导和中心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交流《条例》宣贯体会,明确把《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4.主任办公会议专题部署。不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例会,听取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梳理有关工作汇报,就深化落实《条例》进行研讨,围绕相关条款,分析现有基础、谋划实现路径、提出工作建议,并对《条例》配套制度制定进行研究。
(二)深入推进“两个层面”制度“立改废”
1.清理一批政策制度文件。逐条对照条例内容,全面梳理现有机关运行保障制度标准,及时清理与条例相抵触、不适应的制度,由业务部门提出应予清理的制度规定和清理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2.出台一批配套制度标准。健全和完善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制度标准,做好与条例及有关配套制度标准的衔接工作,对照《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一批适合舟山实际的制度标准,进一步明确工作边界、细化工作要求、理顺工作流程。(计划表详见附件2、3)。
(三)积极构建“多个维度”宣传矩阵
1.组织开展各类宣贯培训。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司法局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宣讲,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党政机关单位参加的宣贯培训活动。
2.制作一批学习宣传资料。印制一批《条例》单行本,制作一批宣传展板、海报等平面宣传材料,全方位、多角度解读《条例》内容。充分发动全系统力量,组织各地机关事务部门举办宣讲活动,充分利用服务场所等便利条件做好日常宣传,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
3.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运用门户网站、公众号、行政中心各楼宇多媒体系统等载体,利用青年干部宣讲、集中授课、座谈交流等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条例》宣传和解读。
4.召集一期领导干部学法活动。将《条例》的宣传学习纳入本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的重要内容,发挥“关键少数”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依法保障意识,提升规范保障水平。
5.参加一次《条例》知识竞赛。踊跃参加由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的《条例》知识线上竞答活动,争取获得现场知识竞赛的机会,取得名次。
(四)贯彻落实“三项机制”形成闭环
1.向上汇报机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条例出台情况,提出学习宣传贯彻举措,建议列入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内容。
2.联合会商机制。与市人大法制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单位建立工作交流联合会商机制,推动中心和相关部门良性互动,合力落实条例各项规定。
3.上下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组织保障、责任落实等方面的指导督导工作机制,市机关事务中心牵头,扎实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条例》宣传贯彻领导小组,统筹指导推进《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由主要领导刘海斌任组长,刘波任常务副组长,徐敏、郑科华、黄继先任副组长,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任成员,中心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有力有序抓好推进实施。各县(区)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有序开展《条例》宣传贯彻工作。
(二)强化协同配合。加强中心机关各处室、下属各单位内部工作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各县(区)机关事务部门加强与市中心的工作协同,及时总结报送宣贯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困难。
(三)开展监督检查。中心机关各处室、下属各单位要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进行周密部署,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市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把准宣传导向。找准宣贯切口,围绕“资产集中统一”“三化融合”“降本增效”“勤俭办事”“运行成本控制”等重点工作,将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省局,提升《条例》宣传效果。
附件:1.《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任务清单
2.《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配套制度制
定计划表
3.《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配套文件制
定计划表
附件1
《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工作内容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间 |
1 | 组织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省机关事务局组织的条例宣贯动员部署会 | 办公室 | 2023年12月 |
2 | 制定印发《条例》宣传贯彻方案 | 办公室 | 2024年3月底前 |
3 | 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条例出台情况,提出学习宣传贯彻举措,建议列入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内容 | 办公室 | 2024年4月底前 |
4 | 召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习《条例》 | 办公室 | 2024年5月 |
5 | 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中心贯彻落实《条例》举措 | 办公室 | 全年不定期 |
6 | 清理政策制度文件,制定配套制度标准 | 办公室、相关处室(单位) | 省局出台文件后6个月左右 |
7 | 积极参加省局组织的知识竞赛 | 办公室、各处室(单位) | 待省局定 |
8 | 印制发放一批《条例》单行本,制作一批宣传展板等平面宣传材料,宣传解读《条例》内容 | 办公室 | 2024年3月底前 |
9 | 运用门户网站、公众号、行政中心各楼宇多媒体系统等载体,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广泛开展《条例》宣传和解读 | 办公室 | 持续推进 |
10 | 将《条例》学习纳入领导干部学法内容 | 办公室 | 持续推进 |
11 | 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司法局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宣讲活动(党政机关单位参加) | 办公室 | 2024年9月底前 |
12 | 组织系统内《条例》集中学习,邀请相关专家授课 | 办公室 | 2024年7月底前 |
13 | 组织基层党支部结合主题党日活动进行条例学习交流 | 机关党委、各支部 | 2024年7月底前 |
14 | 进行一系列督促指导,将《条例》宣贯纳入督查考核 | 办公室 | 持续推进 |
附件2
《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配套制度制定计划表
序号 | 制度名称 | 对应条文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完成时间 | 备注 |
1 | 舟山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实施办法 | 第十二条第二款 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确需维修改造,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 | 基建房产设备处 | 财务资产处 | 省局出台文件后10个月内 | |
2 | 舟山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成本绩效评价办法 | 第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办公用房等资产使用成本绩效评价机制。 | 基建房产设备处 财务资产处 | 省局出台文件后10个月内 | ||
3 | 舟山市公务用车单车核算办法 | 第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机关应当提高公务用车运行效益和保障效率,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实行单车核算和公示,并落实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标识管理、使用登记、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封存等措施。 | 公务用车保障中心 | 财务资产处 | 省局出台文件后6个月内 | |
4 | 市级机关公物仓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建立的公物仓统一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明确机关运行资产公物仓具体管理制度,将闲置资产、低效运行资产以及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或者组建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等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推进资产共享共用。 | 财务资产处 | 基建房产 设备处 | 已出台 | 会同市财政局 |
5 | 舟山市机关运行保障事项审核办法 | 第十八条第二款 各级机关保障自身运转、履行职责所需的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配置及大中修、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新等事项需要使用经费的,应当经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当将核准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报机关。 | 财务资产处 | 基建房产设备处、 公务用车保障中心 | 省局出台文件后6个月内 | |
6 |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机关运行成本评价办法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 | 财务资产处 | 相关处室、单位 | 省局出台文件后6个月内 |
附件3
《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配套文件制定计划表
序号 | 文件名称 | 对应条文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完成时间 | 备注 |
1 | 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的通知 | 办公室 | 省局出台文件后6个月内 | |||
2 | 关于推进机关事务工作法治化、数字化、标准化的实施意见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标准体系,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标准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的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机制,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数字化。 | 办公室 | 各处室、单位 | 省局出台文件后6个月内 | |
3 | 舟山市机关运行保障集中统一管理资产指导目录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集中统一管理资产指导目录,完善集中统一管理资产登记制度。 | 财务资产处 | 基建房产设备处、机关服务中心、公务用车保障中心 | 省局出台文件后6个月内 | |
4 | 《舟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五统一”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维修、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机关的办公用房所有权统一登记到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 | 基建房产设备处 | 财务资产处 | 2024年12月前 | |
4 | 舟山市机关运行保障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 第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适时动态调整。 | 财务资产处 | 基建房产设备处、机关服务中心、公务用车保障中心 | 省局出台文件后6个月内 | |
5 | “公务餐”改革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机关餐饮、公务出行、公务接待和会议活动等服务的统一管理,建立跨系统、跨层级服务共享机制。 | 机关服务中心 | 办公室 | 已出台 | 会同市纪委、市财政局 |
6 | 关于集中办公区通用办公家具统一保障的指导意见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具备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保障本级机关通用办公家具。 | 财务资产处 | 基建房产设备处 | 省局出台文件后6个月内 | |
7 | 舟山市机关事务社会化服务指导目录及评价标准 | 第二十三条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关运行保障社会化服务指导目录,确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评价标准,提升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质量。对列入指导目录的服务项目,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向社会购买服务。 | 机关服务中心 | 办公室、财务资产处、基建房产设备处、公共机构节能处、安全保卫处、机关服务中心、公务用车保障中心 | 省局出台文件后6个月内 | |
8 | 舟山市行政中心 应急保障预案 |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运行保障应急预案,做好集中办公区域保障应急工作;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统一调配下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资产。 | 安全保卫处 | 办公室、基建房产设备处、机关服务中心、公务用车保障中心 | 省局出台文件后6个月内 | |
9 | 关于党政机关推广使用节能低碳产品的意见 |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机关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节能、节水、节约耗材的产品以及再生产品,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推动绿色节能改造。 | 公共机构节能处 | 办公室、财务资产处、基建房产设备处 | 省局出台文件后6个月内 | |
10 | 关于公共机构用能预算定额管理制度 |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用能、用水定额指标作为制定预算支出标准的参考依据。 | 公共机构节能处 | 财务资产处 | 省局出台文件后6个月内 | 会同省财政厅 |
11 | 舟山市机关食堂反食品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实施方案 |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工作纳入机关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的内容。 | 公共机构节能处 | 机关服务中心 | 省局出台文件后6个月内 | 会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
12 | 关于公务用车集约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机关餐饮、公务出行、公务接待和会议活动等服务的集约化管理,建立跨系统、跨层级服务共享机制。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全省统一的机关运行保障数字化应用系统,收集、归集本行政区域内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数据,实施办公用房图形化管理、智能化调配,建立公务用车本级统一、异地联动服务保障机制,推广公务拼车以及公务用车与公共交通组合等出行方式。 | 公务用车保障中心 | 省局出台文件后6个月内 | ||
13 | 关于建立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评议制度的指导意见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保障理论研究和队伍建设,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建立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评议制度,定期征求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开展第三方测评,改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 办公室 |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 | 省局出台文件后6个月内 |